司法院院解字第315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
贵州省田粮管理处所拟各县市清理历年加工包商欠缴军公粮食注意事项,并无法律之效力,法院未便据以对于欠粮之户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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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
贵州省田粮管理处所拟各县市清理历年加工包商欠缴军公粮食注意事项,并无法律之效力,法院未便据以对于欠粮之户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