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0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贵州省田粮管理处所拟各县市清理历年加工包商欠缴军公粮食注意事项,并无法律之效力,法院未便据以对于欠粮之户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