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七条乃规定,收复区军政机关在该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未开始办公以前已收受之汉奸案件应于该法院开始办公之后移送侦查,并非排斥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