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七條乃規定,收復區軍政機關在該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未開始辦公以前已收受之漢奸案件應于該法院開始辦公之後移送偵查,並非排斥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