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98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任军事机关谍报队谍报员,被派往敌方担任反间工作,纵有确切之证明,但如愿随敌兵扫荡并有帮同逮捕民众凌虐伤害等情事,显已通谋敌国充任有关军事之职役,自应成立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款及刑法上杀伤等罪之牵连犯,并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