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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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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日敌接受波茨坦宣言之日起,人民隐匿或购买敌伪物资,分别成立刑法上赃物罪。至在日敌接受该宣言以前之隐匿或购买行为,尚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