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26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7号解释》
院解字第3268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作战期间沦陷区域内,能遵守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行使权利之期间者,自无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之适用,在作战期间未沦陷之区域,因战事不能遵守此项期间者,则有同条之适用,原呈所列甲说不能认为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