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2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5、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单纯伪造伪北海票,不能成立刑法上伪造货币罪,惟伪造后如已达于行使之程度,则应依刑法上诈欺罪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