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0 页相关法条:民事诉讼费用法 第 15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以和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请求继续审判者,不得依民事诉讼费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其征收裁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