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60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15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不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其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