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7日 |
甲于乙地开山立堂,正集合数十人夜间举行仪式时,被警侦捕,如系参与以犯罪为宗旨之结社,应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罪,倘别无犯罪之意图,而合于违警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六款之情形者,自可依该款处罚。
声请书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据茶陵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邹九峰本年十一月七日代电称“查某甲以五伦八德信义为号召俗名青红帮于乙地开山立堂正集合数十人夜间举行仪式时被乙地警察局侦悉派警逮捕讯究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抑为违警行兹有两说(一)人民有结社会集会之自由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十四条有明文某甲本于结社自由之权利其行为并无犯罪之意图不负任何刑责退一步言某甲未经官署许可聚众开会仅负违警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六款之处罚而已(二)结社自由虽为人民法律上应享权利之一种然青红帮为非法之结社而参与者虽未必果有犯罪而于公共秩序已生危险一有参与之行为即应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罪以上两说未知孰是谨肃电请鉴核示遵”等情事关法律疑义本院未便擅专除饬候转请核示外理合备文呈请 钧院鉴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