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7日 |
甲於乙地開山立堂,正集合數十人夜間舉行儀式時,被警偵捕,如係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倘別無犯罪之意圖,而合於違警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者,自可依該款處罰。
聲請書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茶陵縣司法處主任審判官鄒九峰本年十一月七日代電稱「查某甲以五倫八德信義為號召俗名青紅幫於乙地開山立堂正集合數十人夜間舉行儀式時被乙地警察局偵悉派警逮捕訊究某甲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抑為違警行茲有兩說(一)人民有結社會集會之自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十四條有明文某甲本於結社自由之權利其行為並無犯罪之意圖不負任何刑責退一步言某甲未經官署許可聚眾開會僅負違警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處罰而已(二)結社自由雖為人民法律上應享權利之一種然青紅幫為非法之結社而參與者雖未必果有犯罪而於公共秩序已生危險一有參與之行為即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罪以上兩說未知孰是謹肅電請鑒核示遵」等情事關法律疑義本院未便擅專除飭候轉請核示外理合備文呈請 鈞院鑒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