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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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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7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37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前,由军法机关判决确定之刑事案件,不得于该条例施行后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