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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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工会理事长,依会内职员与一部分会员所开临时会议之议决,增收会费,于法虽未尽合,但其增收之意思既在弥补会内费用之不足,尚难使负刑事责任。

声请书

  附广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呈

  案据广西苍梧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梁昌宏呈称为呈请解释事设有某甲充任某工会理事长后以依照会章及工会法规定抽收会员之会费数额不足应支竟与会内职员及一部会员临时会议决定增收会费以为会内支用但未经呈报负责监督之行政机关核准即强行照决抽收并复声称如会员有抗不缴费即不准入会及不准执行所担任之工作以为恐吓一部份会员不服提出告诉兹对此案之处理约有三说第一说谓工会系社会公益团体之一办理工会事务依忝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第二项应以办理公务论某甲既充当工会理事长负责处理会务乃竟不惜利用职权强行违法滥收会费纵令其此项行为己得会内职员及一部会员之同意但仍不能谓无违犯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罪嫌第二说谓工会不外为谋一部工人利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其职员办理会务与办理一般社会公益为目的之事务不同如有违法滥收款项情事自不得比照惩治贪污条例治罪惟就本件案情论某甲实不无违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之妨害自由罪或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之恐吓罪等罪嫌仍应分别视其情状如何依照各该条以为处断第三说对于某甲不成惩治贪污条例之犯罪其论据与第二说略同惟谓某甲既系遵照会内职员与一部会员之决议以增收会费为会内支用倘无不法所有之意思或其他犯罪之企图纵令其此项行为与会章及工会法不无违误但仍难谓为构成刑法上之犯罪该三说均各言之成理究以何说为当殊未便率予决定理合具文呈请察核解释示遵等情按来呈所述某甲违反会章及工会法之规定增收会费系属对于会务处理当否之问题该会会员如有不服得尚当地主管监督之行政机关请求救济如不能证明其前述行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或其他犯罪之企图尚难认为成立犯罪原呈似以第三说为是惟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具文呈请察核解释俾便饬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