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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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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2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工會理事長,依會內職員與一部分會員所開臨時會議之議決,增收會費,於法雖未盡合,但其增收之意思既在彌補會內費用之不足,尚難使負刑事責任。

聲請書

  附廣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呈

  案據廣西蒼梧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梁昌宏呈稱為呈請解釋事設有某甲充任某工會理事長後以依照會章及工會法規定抽收會員之會費數額不足應支竟與會內職員及一部會員臨時會議決定增收會費以為會內支用但未經呈報負責監督之行政機關核准即強行照決抽收並復聲稱如會員有抗不繳費即不准入會及不准執行所擔任之工作以為恐嚇一部份會員不服提出告訴茲對此案之處理約有三說第一說謂工會係社會公益團體之一辦理工會事務依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應以辦理公務論某甲既充當工會理事長負責處理會務乃竟不惜利用職權強行違法濫收會費縱令其此項行為己得會內職員及一部會員之同意但仍不能謂無違犯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罪嫌第二說謂工會不外為謀一部工人利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職員辦理會務與辦理一般社會公益為目的之事務不同如有違法濫收款項情事自不得比照懲治貪污條例治罪惟就本件案情論某甲實不無違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或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罪等罪嫌仍應分別視其情狀如何依照各該條以為處斷第三說對於某甲不成懲治貪污條例之犯罪其論據與第二說略同惟謂某甲既係遵照會內職員與一部會員之決議以增收會費為會內支用倘無不法所有之意思或其他犯罪之企圖縱令其此項行為與會章及工會法不無違誤但仍難謂為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該三說均各言之成理究以何說為當殊未便率予決定理合具文呈請察核解釋示遵等情按來呈所述某甲違反會章及工會法之規定增收會費係屬對於會務處理當否之問題該會會員如有不服得尚當地主管監督之行政機關請求救濟如不能證明其前述行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或其他犯罪之企圖尚難認為成立犯罪原呈似以第三說為是惟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具文呈請察核解釋俾便飭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