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4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
县长兼任军法官为其各项兼职之一,系以县长身份当然兼任,究其本职仍为县长,与陆海空军刑法第八条所谓现服勤务之陆海空军文官不同,其被诉案件之审判权,仍应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六二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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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
县长兼任军法官为其各项兼职之一,系以县长身份当然兼任,究其本职仍为县长,与陆海空军刑法第八条所谓现服勤务之陆海空军文官不同,其被诉案件之审判权,仍应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六二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