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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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8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8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长兼任军法官为其各项兼职之一,系以县长身份当然兼任,究其本职仍为县长,与陆海空军刑法第八条所谓现服勤务之陆海空军文官不同,其被诉案件之审判权,仍应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六二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