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
縣長兼任軍法官為其各項兼職之一,係以縣長身份當然兼任,究其本職仍為縣長,與陸海空軍刑法第八條所謂現服勤務之陸海空軍文官不同,其被訴案件之審判權,仍應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六二號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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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
縣長兼任軍法官為其各項兼職之一,係以縣長身份當然兼任,究其本職仍為縣長,與陸海空軍刑法第八條所謂現服勤務之陸海空軍文官不同,其被訴案件之審判權,仍應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六二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