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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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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6号解释》
院解字第3397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召集保民大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致不得开议时,其不出席各户,依法既无从加以强制,祇可晓以自治要义劝令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