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召集保民大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致不得開議時,其不出席各戶,依法既無從加以強制,祇可曉以自治要義勸令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