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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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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商合办之银行如系依公司法组织者,其职员即非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