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4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9日 |
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谓结合大帮,系指达于相当人数以强劫为目的而有团体之组织者而言,偶然集合数人或十数人,尚不能谓为结合大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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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9日 |
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谓结合大帮,系指达于相当人数以强劫为目的而有团体之组织者而言,偶然集合数人或十数人,尚不能谓为结合大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