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9日 |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結合大幫,係指達於相當人數以強劫為目的而有團體之組織者而言,偶然集合數人或十數人,尚不能謂為結合大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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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9日 |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結合大幫,係指達於相當人數以強劫為目的而有團體之組織者而言,偶然集合數人或十數人,尚不能謂為結合大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