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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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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0 页
相关法条:土地法 第 106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谓耕地,并不包括原电所称之碾磨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