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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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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市参议员被选举人资格不符,在市参议员选举条例所定起诉期间经过后始发觉者,不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讼,选举监督亦不得撤销其当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