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市參議員被選舉人資格不符,在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所定起訴期間經過後始發覺者,不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選舉監督亦不得撤銷其當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