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缝纫工人仅以自己劳力为人缝衣换取工资者,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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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缝纫工人仅以自己劳力为人缝衣换取工资者,不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