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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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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缝纫工人仅以自己劳力为人缝衣换取工资者,不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