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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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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3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缝纫工人仅以自己劳力为人缝衣换取工资者,不应征收
营业税
。
分类
:
75%
中华民国36年4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