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縫紉工人僅以自己勞力為人縫衣換取工資者,不應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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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縫紉工人僅以自己勞力為人縫衣換取工資者,不應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