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号解释
外观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8日 |
被害人对于盗匪案件报请乡公所究办后,既经移送县司法处办理,即应认为已向司法机关告诉,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自应将该案判决书送达于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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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8日 |
被害人对于盗匪案件报请乡公所究办后,既经移送县司法处办理,即应认为已向司法机关告诉,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自应将该案判决书送达于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