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號解釋
外觀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 |
被害人對於盜匪案件報請鄉公所究辦後,既經移送縣司法處辦理,即應認為已向司法機關告訴,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自應將該案判決書送達於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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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 |
被害人對於盜匪案件報請鄉公所究辦後,既經移送縣司法處辦理,即應認為已向司法機關告訴,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自應將該案判決書送達於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