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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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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7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田赋粮食管理处会同非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将亏欠赋谷之员司及保证人逮捕拘禁时,该员司等本人或其亲属,自得依提审法第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声请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