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6日 |
田赋粮食管理处会同非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将亏欠赋谷之员司及保证人逮捕拘禁时,该员司等本人或其亲属,自得依提审法第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声请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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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6日 |
田赋粮食管理处会同非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将亏欠赋谷之员司及保证人逮捕拘禁时,该员司等本人或其亲属,自得依提审法第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声请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