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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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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7 頁
相關法條:提審法 第 1 條 ( 37.04.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田賦糧食管理處會同非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將虧欠賦穀之員司及保證人逮捕拘禁時,該員司等本人或其親屬,自得依提審法第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