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6日 |
田賦糧食管理處會同非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將虧欠賦穀之員司及保證人逮捕拘禁時,該員司等本人或其親屬,自得依提審法第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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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6日 |
田賦糧食管理處會同非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將虧欠賦穀之員司及保證人逮捕拘禁時,該員司等本人或其親屬,自得依提審法第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