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4日 |
各县自卫队官兵,如非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者,不能视同军人,除其犯罪依法应受军事审判者外,仍应由该管普通法院审判。至院字第二一四二号解释,业经院字第二六三五号解释变更,自不得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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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4日 |
各县自卫队官兵,如非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者,不能视同军人,除其犯罪依法应受军事审判者外,仍应由该管普通法院审判。至院字第二一四二号解释,业经院字第二六三五号解释变更,自不得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