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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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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5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4号解释》
院解字第355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计算河南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原有土地面积总额,应以该条项之修正发生效力之日为准,凡在是日以前取得之土地均应计算在内,在是日以前让与他人之土地,均不计算在内。又该条项但书所谓土地面积固包含建有房屋之基地面积在内,但不能将房屋之价额折合田地价额而计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