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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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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5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4號解釋》
院解字第355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計算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原有土地面積總額,應以該條項之修正發生效力之日為準,凡在是日以前取得之土地均應計算在內,在是日以前讓與他人之土地,均不計算在內。又該條項但書所謂土地面積固包含建有房屋之基地面積在內,但不能將房屋之價額折合田地價額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