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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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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男日女于台湾光复前在台湾结婚,应备如何之方式及其结婚是否有效,应依结婚时台湾适用之法律定之,不适用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