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向县政府以外之机关行文,在法律上尚未设有须经县政府行转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