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员纵无违法失职事实,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亦得由原选举之乡镇民代表或职业团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议决罢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