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16日 |
縣參議員縱無違法失職事實,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亦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議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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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16日 |
縣參議員縱無違法失職事實,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亦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議決罷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