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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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某甲对某乙如有侵权行为,某乙自得对之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不因某甲全部财产被没收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