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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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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八条所称之再选,祇须选举结果无人得出席代表总额过半数之投票而当选时,即应举行,原呈所称之重选如即为同条所称之再选,自不必先经法院判决而后举行,依同条所举行之再选,纵令办理违法,苟未经法院判决确定,不得谓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