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60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8号解释》
院解字第360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职业团体应选出县市参议员二人以上,而其中有一当选人不愿应选时,应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再以得票次多者递补候补当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