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職業團體應選出縣市參議員二人以上,而其中有一當選人不願應選時,應以候補當選人遞補,再以得票次多者遞補候補當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