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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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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7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政府事务官吏奉派出发所辖县市或乡镇督导工作,不得以其督导名义对外行文,如因督导工作发见有犯罪嫌疑者,应请该管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官署依法办理,不得迳行拘押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