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22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
省縣政府事務官吏奉派出發所轄縣市或鄉鎮督導工作,不得以其督導名義對外行文,如因督導工作發見有犯罪嫌疑者,應請該管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官署依法辦理,不得逕行拘押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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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
省縣政府事務官吏奉派出發所轄縣市或鄉鎮督導工作,不得以其督導名義對外行文,如因督導工作發見有犯罪嫌疑者,應請該管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官署依法辦理,不得逕行拘押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