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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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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6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2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追缴赃物之人犯,如执行刑期已满虽无财产可供抵偿,仍应依法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