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66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2號解釋》
院解字第3663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追繳贓物之人犯,如執行刑期已滿雖無財產可供抵償,仍應依法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