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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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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7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2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藉势或借端勒索财物罪,祗以行为人凭借其本人或他人之权势或以某种事由为借口,施行恫吓以索取财物为构成条件,不以所藉权势事由在其职务范围内或与其职务有直接关系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