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祗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為構成條件,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