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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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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2 页
相关法条:货物税条例 第 14 条 ( 35.08.16 )
     营业税法 第 25 条 ( 36.11.14 )
     印花税法 第 28 条 ( 36.06.0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税务法规处欠税人罚锾之裁定确定后,不得以发现新证据声请更正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