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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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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2 頁
相關法條:貨物稅條例 第 14 條 ( 35.08.16 )
     營業稅法 第 25 條 ( 36.11.14 )
     印花稅法 第 28 條 ( 36.06.0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稅務法規處欠稅人罰鍰之裁定確定後,不得以發現新證據聲請更正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