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2 頁相關法條:貨物稅條例 第 14 條 ( 35.08.16 ) 營業稅法 第 25 條 ( 36.11.14 ) 印花稅法 第 28 條 ( 36.06.0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稅務法規處欠稅人罰鍰之裁定確定後,不得以發現新證據聲請更正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