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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2 頁
相關法條:
貨物稅條例
第 14 條 ( 35.08.16 )
營業稅法
第 25 條 ( 36.11.14 )
印花稅法
第 28 條 ( 36.06.0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稅務法規處欠稅人罰鍰之裁定確定後,不得以發現新證據聲請更正原裁定。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6年1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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