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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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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0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候选人于投票时以车辆接送选举人或为备餐而约其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者,自属违法。